政府信息公开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全市林业和草原工作实际,特制定《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www.yl.gov.cn)和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http://lyj.yl.gov.cn/)、榆林林业微信公众号上查阅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秘科查阅(办公地址: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市林业和草原局503室)。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公开(http://lyj.yl.gov.cn/)。

       2.通过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微信公众号公开。

       3.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5.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形式公开;

       6.通过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在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地址: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市林业和草原局,联系电话:0912-3599011)进行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秘科,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传真):0912-3599011;邮政编码:719000  办公地点: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沙河路市林业和草原局503室.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通过联系电话联系索取。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口头申请应在受理地点当面提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申请处理及期限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予以受理。

(3)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事项。 

(4)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说明部分信息不公开的原因。 

(5)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非本机关掌握信息。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不存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存在。 

(7)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8)本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912-359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