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榆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级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林草系统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林草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秘科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机关科室、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条例》和《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查、归档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集制作审查完毕并提交政秘科在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列》《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谁制作、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既不能因为保密而淡化信息公开,也不能因为信息公开而忽视保密。
第八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初审、复审、审批”三级把关制度。重大信息的公开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单位产生的所有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单位负责人负责复审,公文类信息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主动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复审后提交政秘科在局网站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文类信息由各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法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三)凡是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的时间落款及盖章的左侧下方注明:(此件主动公开)
(四)各办文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文件的拟稿人、审核人、签批人都应负有保密责任。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报保密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六)政秘科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属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局网站发布。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收集、制作、审查、归档和发布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审查和归档由各单位完成,上网发布由政秘科完成。
第十一条 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林业和草原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涉及林业和草原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林草局非保密性文件;
(三)林业和草原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林业和草原建设发展统计信息;
(五)林业和草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六)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林业和草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情况;
(八)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和管理情况;
(九)林业和草原重要工作实施情况;
(十)人事任免、人员招录、培训等情况。
(十一)林业和草原工作动态和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原则,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申请由申请人完成,受理和归档由政秘科完成,承办和答复由各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和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理由。
第十四条 答复
政秘科专办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部门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五条 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该包括:
(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秘科应当每年公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林业和草原局和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的;
(三)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