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223U/2025-0009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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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陕西省林业局约谈办法 |
陕西省林业局约谈办法
(2022年6月21日陕西省林业局陕林策发〔2022〕11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林业局约谈工作,夯实森林、草原、湿地、沙漠、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林业局对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资源保护发展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约谈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依法依规,程序规范;措施得当,整改到位的基本原则,强化警示作用,面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省林业局是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约谈主体,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约谈工作。
对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省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省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资源保护发展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约谈情形
第六条 经核查各设区市、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局可以启动约谈程序:
(一)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
1.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资源保护发展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不力的;
2.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不力的;
3.贯彻落实有关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划、政策不到位,或者执行工作部署不力的;
4.对自然保护地监管不力,造成自然保护地资源破坏、生态功能损害的;
5.生态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质量明显恶化,湿地生态系统明显退化的;
6.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封山禁牧、生态修复、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火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任务未按期限、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或虚报瞒报的;
7.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林业重大项目推进不力的;
8.涉林案件处置不及时、处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9.屡查屡犯,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监管不力,发生重大案件、责任事故的
10.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毁坏森林、林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0株以上的;
11.乱占滥垦林地、草原、湿地,擅自改变林地、草原、湿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100公顷以上的;草原35公顷以上,或者造成10公顷以上草原被毁坏的;重要湿地10公顷以上,一般湿地35公顷以上的;
12.违法破坏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造成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1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头(只)以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头(只)以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含人工繁育),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头(只)以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0头(只)以上的;或者涉案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14.非法采伐、采集(挖)、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含制品),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整株100株以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整株200株以上的;或者涉案野生植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15.违法放牧造成幼树或者幼林地毁坏,幼树5000株以上,幼林地1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草原35公顷以上的;同一个违法责任主体累计涉及1万个羊单位的;三个月内经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放牧案件数量达30起以上的;
16.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30日内设区市发生20起、县(市、区)发生5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雷击火除外)的;发生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的案件;
17.县(市、区)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50公顷以上(病死松树数量750株以上)的;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县(市、区)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发生面积较上年度增加400公顷以上(病死松树数量增加6000株以上)的;县(市、区)出现新增加疫点乡镇,或者疫点疫情拔除后又反弹的;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违法跨行政区域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案件的;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的;
18.国家挂牌督办、通报批评,或者省级以上领导明确批示指示的破坏生态资源案件。
(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19.执行林业补助补偿政策不到位,存在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20.因发生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或者生态资源权属纠纷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当地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1.因生态资源保护出现重大问题,发生群众集体上访、联名信访,或者舆论关注度高,经重要媒体报道引起重大反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约谈一般以下沉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为主。
涉及同一设区市多个县(市、区),被国家、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者经主要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约谈准备
第八条 约谈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约谈情形,提出约谈建议,报省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实施。
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支撑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承办单位根据省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的约谈建议,拟订约谈方案、约谈稿和约谈纪要,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对象、程序、参加人员、公开要求等。约谈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约谈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约谈整改建议等。
第四章 约谈实施
第十条 约谈方案经批准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印发约谈通知,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告知被约谈方。约谈通知可以视情况抄送被约谈方上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相关部门。
约谈应当由被约谈方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主要问题;
(二)约谈对象说明情况;
(三)主持人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约谈对象明确下一步整改措施,并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五)签署约谈纪要,视情况抄送有关单位。
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为保证约谈效果,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集中约谈、个别约谈等方式实施约谈。
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作约谈材料案卷,送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归档。
第五章 约谈整改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应当在约谈时明确约谈整改方案的编制要求,督促被约谈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整改方案应当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等内容。省林业局发现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应当要求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者重新编制。
第十五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落实,并书面报告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应当对照整改方案,组织现场核查,严格审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省林业局应当采取函告、通报等措施进行督查督办,并抄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约谈坚持全过程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事项基本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核查及落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林业局信息宣传中心负责约谈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约谈不影响其他依法依规采取的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等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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