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223U/2025-0001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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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陕西省林业局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
陕西省林业局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6日陕西省林业局陕林产发〔2021〕70 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互惠机制与农户相联,使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陕西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经营范围主要分为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森林药材、森林蔬菜、木竹原料林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养殖)类,苗木花卉类,木竹加工类,林产化工类,木(竹)制浆造纸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类,森林食品加工类,林业生物产业类,生态旅游经营类,森林康养类,林产品流通及林业服务类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的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级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关中地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二)带动能力。企业通过签订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者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者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者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三)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八条 已开展林业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设区市,可以从市级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第九条 对创新型、外向型、潜力型等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和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见附件3);
(四)企业发展概况说明。内容包括企业法人、从业人员、基地建设、原料收购、产品生产、营销网络等情况,申报理由、发展规划以及带动预期效益等;
(五)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七)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与农户或者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
(九)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有机、绿色食品、高新技术产品等认证。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逐级向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将书面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组织林业龙头企业审定专家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认定省级龙头企业:
(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二)形成审查、考察书面报告,并提出认定意见,经局林业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进行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企业,由省林业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证书或牌匾。
第十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每年申报和认定一次,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级龙头企业每年填报上一年度《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4),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在三年认定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实地监测后,出具审核意见和监测报告报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核意见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后,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对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称号;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监测评价结果由省林业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
(一)在申报和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履行诚信承诺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者被兼并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况。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使用林地、基地建设、科技推广、新产品研发、政策性金融保险、林业贴息贷款、林业财政扶持、林业进出口政策、物流运输政策等方面对林业龙头企业予以倾斜支持,主动提供行业信息、政策咨询、技术培训、项目申报、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十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履行企业应尽义务,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主动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测、核查、调研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组织参加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和行业展会,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林产发〔2015〕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略)
2、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3、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诚信发展承诺书(略)
4、陕西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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