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016082223U/2025-000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21
来源: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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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管理办法


(2023年7月26日陕西省林业局陕林改发〔2023〕12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森林康养基地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康养基地是指森林覆盖率较高、森林健康、生态环境优良,具有维持自身生态平衡,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专业服务人员,探索和提供森林康养产品与服务,经省林业局认定的森林康养综合服务经营主体。

本省行政区划内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申报、认定、建设、监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突出特色、融合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设施功能,不搞大拆大建。

第四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实行先试点后认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森林康养基地经营主体的自主合法经营。

第五条  省林业局负责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申报、审核、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森林康养基地应当严格执行森林利用、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建设和服务活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制度。

第八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范围。基地区域内森林面积不少于50公顷,且四至边界清晰,无权属争议。森林康养主体功能区海拔不超过1500米(秦岭范围内应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要求)。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上申报森林康养基地的,其区域位置、功能分区和森林康养活动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要求。

(二)森林资源。周边集中连片森林面积不低于300公顷,森林覆盖率大于50%,植被季相变化明显,有彩叶、芳香、观花、观果等类植物,生物多样性丰富,能够提供多种感官体验。

(三)区域交通。连接基地的外部公路等级应达到国家Ⅲ级道路以上标准,符合安全行车等基本通行要求。交通便利,距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区车程原则上不超过1.5小时。

(四)生态环境。基地范围内无明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无明显地质灾害、洪水等安全隐患;无疫源疫病风险记录;气候条件适宜,人居环境舒适等级为3级的天数≥60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不超过75微克/立方米;空气负离子浓度不低于1200个/立方厘米;噪音夜间低于40分贝;能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基地内自然水系水质Ⅱ级及以上;基地外延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

(五)基础设施。能提供不少于2条的森林康养步道,每条步道不少于1公里,近自然铺设;康养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布局合理,导引系统完备、消防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完善。基地内水、电、通讯、接待、住宿、餐饮、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全、符合行业标准并能有效发挥功能。

(六)产品服务。区域内具备开展不同类型的森林康养活动和服务,森林康养体验与教育多样。基地能对康养人群提供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能提供3种以上当地特色的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及其它相关产品;能合理利用森林中植物资源,开发森林康养产品,发展森林食疗服务。

(七)运营管理。经营主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3年内无重大负面影响及不良信誉;基地有明晰的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目标定位和发展路径明确,重点突出;基地建设依据规划有序实施。基地对外开放营业1年以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康养专业人员;有一定的接待规模,年接待康养人数不少于3000人(次),联农带农能力强。

第九条  对申报的具有创新性、创意性发展的森林康养基地,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评定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相关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森林分布图和基地总体布局图;空气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空气质量监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基地林权证或基地林权流转协议(复印件);基地运营现状材料。主要包括:基地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基地运营基本情况(住宿、餐饮、设施、设备、人员、森林康养产品、年接待康养人数、经营收入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其它能说明基地现状的材料。

(三)反映基地情况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照片格式为JPG格式,不少于5张;视频格式为 DVD 格式,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签署意见后向省林业局推荐。

(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由其审核合格后汇总上报省林业局;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省林业局推荐。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二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每2年申报创建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评定时间为当年11月至12月。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按照以下程序评审认定省级森林康养基地:

(一)资格审查。对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现场核验。对有必要现场核验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三)集中评审。组织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报文本和书面审核意见,经质询讨论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基地,由省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基地有异议的,应当以实名形式在公示期内向省林业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提出或者匿名材料省林业局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消除的申报单位,由省林业局向社会公布“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名单。

第十六条  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建设单位应在省林业局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委托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编制森林康养基地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级或者直属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林业局备案,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公布2年后,可按照原程序逐级申报命名“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对3年内未申报命名森林康养基地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对提出申请的试点基地按照《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评价标准分值表》(详见附表3)开展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局务会议审议后,认定为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并颁发牌匾。验收基本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认定为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并颁发牌匾。验收不合格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采取“双名制”命名,即:省名+地名+森林康养基地。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省林业局对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3年开展一次监测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监测评价:

(一)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主动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报告并填报《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运行监测表》(详见附表2),逐级报送省林业局。

(二)省林业局组织专家按照《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评价标准分值表》(详见附表3)进行评价工作。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积极配合。

(三)在资源环境条件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合格,70-9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若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对评价指标中任何一项未开展相应工作的,则该项不得分。

(四)运行监测评价合格的基地,继续保留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称号;基本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森林康养基地创新发展和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森林康养服务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基地森林康养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推荐。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基地外延5公里范围生态环境、基地森林康养产品质量被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查不符合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标准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后如需变更基地名称等相关内容的,应当提交申请变更材料,按照原申报程序,报省林业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



附件:1.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评定申报书(略)

        2.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运行监测表(略)

        3.陕西省森林康养基地评价标准分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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