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223U/2025-0000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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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 |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
(2023年10月11日陕西省林业局陕林改发〔2023〕158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原局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陕西省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环〔2023〕63号)、《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林财发〔2022〕145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局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工作。
第二章 兑付标准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支出,包括管护人员劳务性支出、建立森林资源档案、防灾减灾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包括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中央补偿资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10元/亩,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16元/亩。
省级补偿资金平均标准为每年5元/亩。
第七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八条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资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第九条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兑付: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当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国有单位应当将不低于6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其余不高于4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单位应当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支出;
(5)林地所有权属国有、林木所有权属双方共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国有单位应当将不低于4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余不高于6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性支出比例已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第十条 已经发包的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由个人经营管护的,补偿资金原则上兑付给承包者个人。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对国有、集体经营公益林的管护,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益林不同林种、林龄管护的难易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林护林员、监管员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第三章 兑付程序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补偿资金计划任务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年度补偿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工作方案或者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补偿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制定补偿工作方案或者资金分配方案,并依法进行公示,已建立农村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应当同时在信息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姓名、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一卡通账号等。
公益林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或者公益林面积发生调整的,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公示说明。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建立本辖区补偿资金兑付清册。
第十五条 到人到户补偿资金应当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系统兑付,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当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管护合同。以上合同应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档案专柜,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年度补偿计划任务、县级实施方案、村(组)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材料、资金兑付台账(含到户资金明细)、会计账簿凭证、管护合同、兑付工作总结及相关的图、表、卡等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镇、村应建立补偿兑付管理档案,主要包括村(组)补偿工作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材料、管护合同等。
第十九条 补偿资金的兑付落实情况,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核查的监督检查 机制。
各地应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兑付工作总结报省林业局,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资金兑付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附各县区兑付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偿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2022年印发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办法》(陕林改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或集体林业单位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略)
2.国有或集体林业单位与护林员(或个人)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略)
3.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与监管人员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监管合同(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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