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我市野生鸟类保护及专项打击行动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实际,现将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的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公布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气枪、火药枪、猎枪、鸟铳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麻醉药、农药、弩、高危险性弹弓、铁铗、地弓、钓钩、粘网、猎笼、踏笼等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以外,禁止使用枪击、麻醉、投毒、投掷利器、设笼诱捕、使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使用声音、高频声波、热成像猎捕、机动车追赶、陷阱、围栅、挖洞、窖捕、水淹、猛禽猎捕、犬猎等,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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